本文是学习GB-T 31452-2015 航空器救援设备 吊装索具.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器救援设备吊装索具的产品结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起重救援专用吊装索具。其他类型航空器吊装索具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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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JB/T 5000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6 工程机械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8521 编织吊索 安全性
FZ 65002 特种工业用绳带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QJ 2472.1 吊具通用技术条件 梁式吊具
AHM 913 航空器地面设备基本安全要求(Basic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航空器救援吊装索具 aircraft rescue hoisting beam
and slings
用于航空器救援的起重装置。
由吊梁(主吊梁、副吊梁)、吊索(主吊带、副吊带)、动平衡装置、连接件等组成,其典型结构见图1。
5.1.1
航空器救援吊装索具的主要制造材料、外购部件应有制造厂的产品合格证明。
5.1.2 吊装索具应能满足用户提出的使用环境要求。
5.1.3 构件的承载焊缝应有无损探伤检测合格报告。
GB/T 3145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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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副吊带;
2——主吊梁;
3——副吊梁(配装动平衡装置);
图 1
5.2.1.1
主吊带应采用吊装专用扁平带,两端应折叠缝制成环眼,内孔长度应不小于3倍配用连接件最
大径向宽度。编织带的设计、选材、制造应符合JB/T 8521 的规定。
5.2.1.2 主吊带额定载荷推荐值宜为:30 t 、60 t
、90 t 、120 t 、150 t。
5.2.1.3 主吊带的有效长度推荐值宜为:15 m 、20m
、25m 、30m; 长度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主吊带
的有效长度可由两至三段连接组成,与航空器接触部位不应有连接点。
5.2.1.4
主吊带起吊航空器时,两端应和副吊梁连接呈"U"
形。中部承托航空器机身部分应有足够的 承载面积,不对机身造成损伤。
5.2.1.5
组合式主吊带中每条子吊带的额载伸长率应不大于5%。
5.2.1.6
组合式主吊带中子吊带数量应根据5.2.1.2、5.2.1.3和5.2.1.4的要求确定,按式(1)计算:
n≥Wg/(P;×Lh×Wa) ……………………… (1)
式中:
n — 子吊带数量,取整数;
Wx— 主吊带额定载荷,单位为牛(N);
P,— 航空器允许接触压力,单位为帕(Pa);
Lh— 主吊带承托航空器的接触长度(机身最大宽度间腹部弧长),单位为厘米(cm);
W.—— 单条子吊带宽度,单位为厘米(cm)。
GB/T 31452—2015
5.2.2.1
副吊带应采用圆形封装吊带,两端应留有内孔长度不小于3倍带宽的环眼。设计、选材、制造
应符合JB/T 8521 的规定。
5.2.2.2
副吊带由两条同样规格的圆形子吊带组成,连接吊梁两端和起重机挂钩,起吊时呈"A"
形双肢 吊型式,两条子吊带之间夹角应不大于60°。
5.2.2.3 副吊带额定载荷应不小于主吊带额定载荷。
5.2.2.4 副吊带的两条子吊带的额载伸长率不大于5%。
5.2.3.1 主吊梁的设计、选材、加工应符合 GB/T 3811
、JB/T 5000 的要求。
5.2.3.2 主吊梁的有效长度推荐值宜为:5000 mm、5800
mm、6600 mm、7400 mm。
5.2.3.3
主吊梁两端各自配装一套移动吊挂滑套时,应上部连接副吊带,下部悬挂副吊梁。吊挂滑套在
主吊梁上应能移动并能定位锁止,便于根据机身宽度调整支撑主吊带"U"
形开口的长度。
5.2.4.1 副吊梁的设计、选材、加工应符合 GB/T 3811
、JB/T 5000 的要求。
5.2.4.2
副吊梁上应设置均匀对称的荷载挂点连接组合式主吊带的全部子吊带。荷载挂点应有相应联
动措施补偿调整子吊带的长短,以保证机身外形不均等时可平衡各子吊带荷载受力一致。
5.3.1 吊带表面应平整,松紧度应均匀一致,且无磨损断丝现象。
5.3.2 吊带的缝制与标识应符合JB/T 8521 的要求。
5.3.3 吊梁、连接件等金属构件表面棱角均应作圆滑处理,不应有锐角、毛刺。
5.3.4 吊梁等金属构件表面应作防锈蚀处理,涂漆颜色、漆膜质量应符合JB/T
5946 的要求。
5.4.1 吊装索具在吊梁、吊带表面明显位置应设置面积不小于200 cm²
的警示标识。标识应具有便于 夜间作业识别的反光性能。标识设置应符合 AHM
913 的要求。
5.4.2 柔性吊带应能承受2倍额定载荷,整体无损伤。
5.4.3 吊梁及连接件应能承受1.25倍额定载荷,整体无损伤。
目测检查应符合5.1的要求。
6.2.1
目视检查主要部件结构、设计、制造、规格尺寸应符合5.2.1~5.2.4的要求。
6.2.2 吊带的额载伸长率试验应按 FZ65002 的要求进行。
6.2.3 吊装索具额定载荷试验应按 QJ2472.1 的要求进行。
GB/T 31452—2015
6.3.1 吊带的外观平整度、标识应按JB/T 8521 的要求进行检查。
6.3.2 目视检查吊梁、连接件等金属构件表面处理情况。
6.3.3 金属结构部件防锈涂漆应按JB/T5946 的要求进行检查。
6.4.1 目视检查警示标识的设置。
6.4.2 吊带的2倍额载试验应按JB/T 8521 的要求进行。
6.4.3 吊梁及连接件的1.25倍额载试验应按 QJ2472.1 的要求进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吊装索具应逐套进行检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7.2.3
如果用户在验收所购产品时提出要求,可按出厂检验项目对该产品进行抽验检查。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首套样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 定型产品当材料、工艺、结构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转厂生产的老产品;
d) 停产1年以上的产品,再生产时;
e) 国家质监部门有要求时。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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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452—2015
7.4.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4.2
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修正。如修正对其他检验项目不产生影响,可仅对修正项目重新进行检
验;如修正项目可能对其他检验项目产生影响时,应对可能产生影响的检验项目或全部项目重新进行
检验。
7.4.3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修正并按7.4.2的规定重新检验合格的可判定为合格产品,但应在质量记录
文件中对初次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产生的原因及修正过程和最终检验结果有完整的记录。
产品的铭牌应固定在明显的位置并注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 额定载荷、自重;
c)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d) 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8.2.1 产品出厂应有适宜长途运输及贮存的防雨、防尘和防刮蹭包装。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d) 包括装箱清单、专用工具等内容的出厂清单。
8.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用吊装方法进行装卸,谨防机械损伤。
8.3.2
产品长期存放时应停放在避光、防潮的库房内,远离火源,避免接触油、酸、碱及有机溶剂等,并
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产品说明书内应注明产品正常使用、贮存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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